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积极引导学生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广大学生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综合测评结果是学院进行评奖评优,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入党入团考核和就业推荐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在测评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借故无理取闹者,要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 加分项细则
第五条 学生干部加分项
(一)担任院团委和院学生会主席任期满一学期,并经考核合格,加0.5分;
(二)担任院团委和院学生会部长任期满一学期,并经考核合格,加0.3分;
(三)担任班长、团支书任期满一学期,并经考核合格,加0.4分;班委成员总计加0.55分(具体由各班级酌情自定);心理调研员任期满一学期,并经考核合格,加0.2分;
(四)学生分会干事任期满一学期,并经考核合格,加0.15分;
(五)学生党支部委员任期满一学期,并经考核合格,加0.25分;学生党支部班级党小组组长任期满一学期,并经考核合格,加0.15分;
(六)学院下属社团主席任期满一学期,并经考核合格,加0.3分;部长任期满一学期,并经考核合格,加0.15分;干事任期满一学期,并经考核合格,加0.075分;
(七)在校学生会、校团委以及校团委隶属社团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学期,经考核合格,向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后,与院学生干部同等加分;
同时担任团委、学生会、班级、学生党支部或社团干部的,可以累加。
学生干部可根据考核结果,适当给予相应的加分或减分。
第六条 获奖加分项
(一)获得国家一等奖励者,加2分;国家二等奖励者,加1.6分;国家三等奖励者,加1.2分;获优秀奖加0.6分;
(二)获得省部级特等奖励者,加1.6分;获省部级一等奖励者,加1分;省部级二等奖励者,加0.8分;省部级三等奖励者,加0.6分;获优秀奖加0.4分;
(三)获得校级特等奖励者,加0.6分;获校级一等奖励者,加0.4分;获校级二等奖励者,加0.36分;获校级三等奖励者,加0.32分;
(四)获得院级一等奖励者,加0.25分,获得二等奖励者,加0.18分,获得三等奖励者,加0.17分,获优秀奖励者加0.15分;
(五)学生公寓中被学校评为优秀楼层长或优秀舍长者,加0.1分;宿舍被学校评为文明宿舍标兵,该宿舍成员每人加0.05分;宿舍被学校评为文明宿舍,该宿舍成员每人加0.03分;宿舍被学校评为卫生先进宿舍,该宿舍成员每人加0.02分;
(六)在学院卫生检查中表现良好者,该宿舍成员每人加0.01分;
(七)在校组织的文体活动中获得前三名的集体每位集体分别加0.16、0.12、0.08分,精神文明集体获文明人者每位加0.06分;在院组织的文体活动中获得前三名的集体每位集体分别加0.12、0.1、0.08分,精神文明集体获文明人者每位加0.04分;
(八)获得各类奖学金者不再额外加分。
第七条 考勤加分项
早操按周出全勤者,每周加0.01分。
第八条 学习加分项
(一)大一、大二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者,加0.4分,大三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者加0.2分,大三以前通过六级者加0.5分,专升本学生大四以前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者加0.15分,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者加0.2分;
(二)非计算机专业大四以前通过国家计算机四级考试者,加0.4分;通过计算机三级考试者,加0.3分;通过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者,加0.2分;
(三)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须第一作者),加0.5分,其他作者加0.3分;在院刊《新视窗》投稿者,加0.01分,稿件采纳者加0.04分,取分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
(四)凡参加校级数学建模活动、计算机技能大赛、学生学术科研资助金等科技作品竞赛者加0.03分;
(五)凡参加全国“高教杯”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选手培训与选拔者,加0.08分;
(六)凡参加“创新杯”者,加0.03分。
第九条 活动加分项
(一)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重大活动、比赛,凡参加者每位分别加0.03;
(二)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义务劳动、学术报告、开幕式、表彰大会等活动,凡参加者每位加0.01分;
(三)凡参加每年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加0.35分;
(四)在各类活动中组织者和表现优异者,按开展工作情况分别加0.1分;
(五)担任师范班导训员任期满一学期,并经考核合格,加0.2分;获得校级优秀导训员称号者,共加0.25分;
在同一活动中,附加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三 减分项细则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未按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扣0.1分。
第十一条 早操被周通报者扣0.02分,校院组织的如班会、党团组织生活、劳动、运动会等应参加的活动每缺勤一次,扣0.01分,代点者扣相关责任人各0.02分,学院学生干部缺勤者扣0.02分,班长若失职未通知到本班相关点操者扣0.02分。
第十二条 无故不参加学院安排的重要活动,每人每次扣应加分的2倍。
第十三条 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每人每次扣0.6分,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者,每人每次扣0.3分。
第十四条 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每人每次扣2分。
第十五条 在担任学院或班级团学干部时,严重失职者,每人每次扣除0.02。
四 综合测评程序及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综合测评工作。
第十七条 加分项、减分项的申报,坚持“谁负责,谁申报”,“谁主管,谁申报”的原则,个人奖励由个人及时申报;
除个人奖励,其他申报材料应经公示且无异议后,及时上报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在收到相关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审核、认定。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在每学期期中及下学期开学初将综合测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5天。
第二十条 学生对综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反映。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应对综合评定结果存档保管。
五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三条 综合测评累计上限10分,超过10分按10分算。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解释。
数学与统计学院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