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充分发挥资助育人的功能,根据《西北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助学金评定原则:
学院助学金评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助学金评定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多方面的意见,确保评定过程透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西北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不含预科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原则上可分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档;学校及社会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根据学校下达的资助标准执行。
第五条 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申请资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或降低助学金享受资格:
1. 本学年有三门或三门以上考试、考查课程不及格者,取消助学金享受资格;
2. 本学年无故旷课五次或五次以上者,取消助学金享受资格;
3. 本学年违反学院规定,受到学院通报批评者,降低助学金享受资格,三等助学金予以取消。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七条 助学金按学年申请与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评定程序
1. 学院评定助学金的依据为 “西北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
2. 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国家助学金资金以及学校助学金、社会助学金名额等情况安排学生申请;
3. 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由班主任、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评议小组进行网上评议;
4.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学生思想表现、消费水平、学业状况、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参加“以勤代助”岗位实践表现,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等次及人数,推荐学校助学金和社会助学金受助名单。初评结果在学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批。
第四章 受助学生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受助学生应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系列助后教育活动,接受学校和捐资方的跟踪考核,主动向学校和捐资方汇报自己的综合表现和助学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受助学生应主动参加学校、学院设置的“以勤代助”岗位实践,每周不少于2学时。
第十一条 学院须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实现受助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二条 学院每学期初对受助学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优异者推荐参加国家、省上和学校相关奖项评选,对考核不合格者做出调整,并将结果上报学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